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被告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61255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612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津0116民初612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6行“案件受理费10841元,原告负担9306元,被告负担153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8709元,被告负担7132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