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林立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2民初3659号
原告:滨州市林立化学助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92615892W,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志亮,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344655,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老油建一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283106。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361722,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市林立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林立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滨州市林立化学助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林立化学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96元,减半收取计18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48元,由原告滨州市林立化学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