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2496号
申请人: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临港。
被申请人:莒南清新热力有限公司(原临沂市裕泰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淮海路
申请人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莒南清新热力有限公司(原临沂市裕泰节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此案关联(2019)鲁1327执保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