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7民初1734号
原告: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临港产业园文坊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滨工业园*角公路265号内第三幢村。
法定代表人:谢章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8元,减半收取4484元,由原告莒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郇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