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清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财保1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01号3幢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988306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清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18号8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UB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清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渝0104执保751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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