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5823号
原告:万波,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睦邻路7号华港翡翠城二期高层4幢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FED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988306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波与被告重庆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万波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