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5822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重庆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睦邻路7号华港翡翠城二期高层4幢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FED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988306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万波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