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清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988306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清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8号8栋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UB4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清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4民初731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虽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6-4,但实际经营地为重庆市两江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13号楼14层,属于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污泥运输及其处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地”并不明确、具体,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该司主要营业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13号楼14层,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6-4即为该公司住所地。故重庆清鼎物流有限公司向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清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