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81民初344号
原告: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为本案共同原告,追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20年9月15日,原告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辉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