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初983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太湖西路7号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89009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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