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初983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太湖西路7号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89009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