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5166号
原告:重庆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67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994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NAXN8B。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晖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50元,由原告重庆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