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8661 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伞家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99882G。 法定代表人:腾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88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19127。 本院在审理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