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6719号
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龙凤村伞家社、中岗社岩洞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9988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临巴镇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5557718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曼公司)与被告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渠县同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曼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曼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元,本院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巴南区伊曼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