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10802号
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龙凤村伞家社、中岗社岩洞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9988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住所地村委会推荐。
被告:重庆荣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村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9927564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荣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