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迅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迅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迅工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19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管、车管、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迅工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暂缓本案的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8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案款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重庆迅工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款1319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7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萍
审判员***
审判员*蓓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