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技万彩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520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龙凤村伞家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9988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技万彩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增光大道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017546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中技万彩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0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27838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岸区的车位两个,但是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因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较小且该车位已有查封,申请人要求本院暂不对其进行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7838元及利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3执5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