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武胜琛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2民初1552号
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龙凤村伞家社、中岗社岩洞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9988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胜琛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2084184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胜琛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伊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