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特12号
申请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兴桥镇兴盛大道**兴桥红星纺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田敏,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申请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射劳人仲字[2020]第236-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王 珩
审判员 李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