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334号
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兴盛大道**兴桥红星纺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田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顾亮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费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