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3民初360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白庙河乡左家沟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2********。
原告:***,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4-48,现住罗田县欣海华府。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61********。
原告:湖北昌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8612213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21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56号同鑫花园景福苑7栋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6068621X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昌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昌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昌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