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2356号 原告:某某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某某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64元,由原告某某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