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与重庆路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12行审2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总队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路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监罚[2015]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以及加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2015年4月10日23时43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承建的重庆高速集团停车场土建专项工程,未申办《重庆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建筑施工专用)》,使用输送泵等强噪声机具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经现场监测,该工程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超标9dB,夜间最大声级(Lmax)超标3dB。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享有*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环监罚[2015]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贰万元整,并告知加处罚款的依据及方式。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公告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落实环保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是环保法律法规赋予排污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渝环监罚[2015]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不准予执行情形。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申请执行的渝环监罚[2015]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以及加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作出的渝环监罚[2015]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及加处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谯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