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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沂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新沂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1民初3432号
原告(案外人):***,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华路建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执行人):新沂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新沂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停止对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某某雅居2号楼1单元1502室、2号楼2单元1301室两处房屋的执行,确定涉案房屋属***所有。事实和理由:新沂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苏0381民初13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本人认为贵院查封错误,理由如下:2011个本人即购买了涉案两处房屋,并委托同事吉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5月16日,本人与新沂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本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即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了备案手续,系因新沂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涉案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本人无任何过错。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沂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新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执行标的亦属公安机关侦查范围,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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