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中立终字第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天宇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天宇建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6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