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489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6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集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28号银泰中心10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安集硕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3元及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