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24破申50号
申请人:某环保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皮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某环保科技公司同意,执行局于2023年7月26日将某皮革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年8月9日通知了某皮革公司,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经审查:某皮革公司设立于2006年3月31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注册资本310万美元。该公司在本院有1件被执行案件,涉案金额约9.47万元;在安徽省某人民法院有2件执行案件,涉案金额约179.49万;在本院及宿迁市某法院有2件诉讼案件,诉讼标的约1376.74万元。在执行中查封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某地1幢厂房及土地,另有一套污水处理设备由安徽省某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某皮革公司对于自身债务不能清偿,并经本院执行亦未能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某皮革公司目前状况,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债权,经本院执行至今,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某环保科技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皮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