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486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川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新宅工业区(丰业集团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09471804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临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131M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川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川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1元,减半收取695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55.5元,由原告福建省川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