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3民初279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被告: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二被告。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邵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张某于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25年1月24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张某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反诉诉讼费用,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反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592元,减半收取3529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