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02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双大紫园小区5-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集贤县福利镇鹏落源1单元5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顺天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