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02民初862号
原告: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4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双鸭山市粮食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全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双鸭山市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2元,减半收取计3516元,由原告华江法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