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民终3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康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聚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春市聚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4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