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402民初6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吉林省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辉发城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5.00元,由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