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2民初7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居民,住甘肃省皋兰县三汇小区。
被告:兰州华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居民,住西宁市城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州华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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