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华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兰州华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2民初7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居民,住甘肃省皋兰县三汇小区。 被告:兰州华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居民,住西宁市城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州华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