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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2275号 原告:盐城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盐城市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市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计833元,由原告盐城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