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XXX号网新双城大厦1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亿达时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87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10,04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0,045.4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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