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47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吴阳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科学大道48号E栋)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520244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琪,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群安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深路凤岗段208号凤岗天安数码城2号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2948324H。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吴阳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与****、群安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粤2071民初347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群安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79904.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吴阳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吴阳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判决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47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群安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79904.8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