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674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第三人:***,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以已与第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