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兴途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1544号 原告:辽宁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兴途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途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辽宁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 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