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民初174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沈阳嘉盛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东三街以东沈东六路以北地块D9hl区。
法定代表人:路金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2月4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沈阳嘉盛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应依法减半收取320元。本院退还原告***320元。
审 判 员 浦 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