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盛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嘉盛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民初174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沈阳嘉盛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东三街以东沈东六路以北地块D9hl区。 法定代表人:路金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2月4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沈阳嘉盛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应依法减半收取320元。本院退还原告***320元。 审 判 员  浦 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