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捷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451号 原告:广东捷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被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原告广东捷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捷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从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为9,808.07元);2.判令被告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在2020年6月30日出具一份票据号码为230252103824920200630670586223,票据金额为2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收票人。被告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2020年10月29日背书给原告。原告在汇票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但付款人拒绝支付,该汇票无法承兑,故原告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黄冈恒坤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道××号××大厦××室。案涉票据收票人及背书人均为武汉宏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北省江汉区××公寓××单元××层××号。案涉汇票的承兑人开户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经查,该行已于2022年8月4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支行,企业地址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武汉新世界中心变更为湖北省武汉市××路××号××层××号商铺。因此,本案票据支付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硚口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故现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