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0935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是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7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