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市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9240号 原告:***,男,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西安市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社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向原告***在起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留手机号码电子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到庭。至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