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民初50号 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中东大市场对面清华苑5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住吉林省和龙市东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