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5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执行人: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5民初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