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5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胡莹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朴相允,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执行人: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朴相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朴相允、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5民初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 闫洪义
审判员 陈 国
审判员 齐雅权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