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23民初1540号
原告:沈阳万兴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9-1号407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系天津东方(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沈阳市康平县沙金乡西扎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沈阳万兴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万兴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00元,减半收取303.00元,由原告沈阳万兴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