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782号
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广电?***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氟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航天花园**(临风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氟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63元,减半收取计13281.50元,由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