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龙氟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龙氟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782号 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广电?***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氟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航天花园**(临风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氟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63元,减半收取计13281.50元,由原告湖北汇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