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畅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延边畅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某某、龙井市廉明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2405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畅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姜昌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朴灿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执行人龙井市廉明砖厂,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投资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延边畅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井市廉明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井市廉明砖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畅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他诉讼费用6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井市廉明砖厂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注册,无车辆。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井市廉明砖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龙井市廉明砖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延边畅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2405执190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京在
执行员  崔 光
执行员  吴云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