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研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研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研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崔忠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明秀,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研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1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西研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751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执行费110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明显畸小,且无法通过网络扣划,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751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执行费110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晏航舰
审 判 员 白 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