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千百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千百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荣发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439号
 
申请人:西安千百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荣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发根。
申请人西安千百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千百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为XXXXXXXXXXX 、 内存款共计963648.66元,保全标的为963648.66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963648.66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为XXXXXXXXXXXX5740、 内存款共计963648.6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千百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61011260916101136085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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